简介
飞行检查发现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存在5项一般缺陷,检验设备使用记录未及时填写、作业指导书未受控、产品未标识序列号无法对应检验记录,四川省局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评估风险。
2018年7月11日至12日,监管部门对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有因飞行检查,核查产品为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依据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通报共列出5项一般缺陷,数量虽少,但每一条都指向记录与实物无法对应的追溯性短板。
一、案例概况:本次飞检查出哪些缺陷
通报按条款逐项列明问题,涉及检验设备记录、技术文件受控、产品标识、设计变更与状态标识:
- 规范第二十二条:抽查检验设备使用记录,未及时记录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电气安全测试仪器(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接地阻抗测试仪)的使用情况。
- 规范第二十五条:《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均匀度出厂检验作业指导书》无编号、无受控章、无批准人签名,属未受控文件。
- 规范第二十七条之一: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同时进行5台产品的出厂检验,产品上未标识序列号。
- 规范第二十七条之二:出厂检验记录中有该5台产品的检验数据,但因无序列号,无法判定产品与检验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
- 规范第三十七条:企业对产品进行了设计变更,评审文件仅选择某两种型号作为典型型号进行验证与评审,未对是否能涵盖其他型号作出评审。
- 规范第五十一条:某楼配料区堆放有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产品,无相关状态标识。
二、缺陷对应的规范条款解读
第二十二条要求检验设备的使用记录真实、及时,电气安全测试仪器属需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其使用记录是检验结论成立的前提;第二十五条要求技术文件经批准、编号并受控发放,无编号、无批准人签名的作业指导书在现场使用,等于检验依据失去效力;第二十七条要求记录能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活动的可追溯性,产品无序列号则检验记录无法与具体实物挂钩;第三十七条要求设计变更经过评审、验证和确认,以典型型号代替全部型号必须说明覆盖性理由;第五十一条要求产品在各阶段保持状态标识清晰。
三、这些缺陷带来的质量与合规风险
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依靠加热元件辐射作用于人体,表面温度不均匀度直接影响治疗效果与烫伤风险。出厂检验使用未受控的作业指导书,检验方法是否可靠无从考证;检验记录与产品无法一一对应,意味着一旦某台设备在临床出现温度异常,企业无法确认其当时的检验数据,也就无法界定同批产品的风险范围。设计变更仅以两个型号做验证而未评估覆盖性,可能使部分型号在变更后失去验证支撑。
四、监管处置措施与复产条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要求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必要时到现场复核;企业需自行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判定存在隐患的依召回办法处置相关产品,整改情况由省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局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若同类问题发展为体系性失控,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监管部门可责令暂停生产,企业须经复查合格后方能复产。
五、同类企业可借鉴的自查与整改清单
- 检验设备建立使用台账,每次记录设备编号、使用时间、操作人与被测产品编号。
- 清理现场作业指导书,逐份编号、加盖受控章并经批准人签名后发放。
- 为每台产品赋予唯一序列号,从装配到出厂检验全程沿用同一编号。
- 检验记录与产品序列号一一对应,抽样检验注明抽样基数与抽样方案。
- 设计变更的验证与评审说明型号覆盖性理由,不能覆盖的型号单独验证。
- 生产现场、配料区、暂存区的产品与物料均设状态标识,做到目视可辨。
这5项缺陷的共性是“对不上号”:记录对不上设备,数据对不上产品,文件对不上批准人。把编号体系理顺,让每条记录都能指向唯一对象,是这类企业最直接的合规改进路径,也是成本最低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