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飞行检查发现,青海登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与管理者代表兼任生产职务并负责放行,未按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出厂检验项目与方法不一致,产品放行程序缺失。属地省级药监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
2020年10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0年第71号通告,通报对青海登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飞行检查情况。该企业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与活动义齿。检查发现其在机构与人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产品放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存在缺陷,体系被认定为严重缺陷,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
一、案例概况:本次飞检查出哪些缺陷
检查组重点核查职责兼任情况、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符合性以及产品放行的文件依据。
- 机构与人员:质量负责人兼任固定义齿生产部、上瓷组、全瓷组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兼任生产部负责人,同时负责产品批准放行工作。
- 生产管理:企业未完全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质量控制:定制式固定义齿与活动义齿出厂检验规程中,部分检验项目和方法与注册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全一致,且未能提供编号A1000102定制式固定义齿的出厂检验报告或证书。
- 产品放行:企业未建立《产品放行程序》,声称《成品检验控制程序》即为放行程序,但该文件未规定放行条件和放行标准,也未明确放行人员职责。
- 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本年度管理评审仅依据ISO13485:2016开展,且记录的已开展注册检测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缺陷对应的规范条款解读
规范要求企业配备与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设有相应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生产管理章节要求按已建立的质量体系组织生产,使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规范还规定企业应明确产品放行程序、条件与放行批准,并定期开展管理评审以评价体系的持续适宜性与有效性。管理评审依据只能是适用法规与标准,ISO13485不能替代国内法规;放行若由生产负责人签字,等同于自产自判。
三、这些缺陷带来的质量与合规风险
定制式义齿直接戴入口腔,与牙龈、牙体长期接触,材料成分、密合度与咬合关系不合格可能造成牙龈红肿、基牙损伤甚至误吞。质量负责人兼管生产与放行,放行环节失去独立把关。缺少放行程序与放行条件,部分产品可能在检验未完成时即交付医疗机构。未按注册技术要求生产,使产品与注册审评时的安全有效性证据脱节。管理评审依据不当,则让体系问题长期不被识别。
四、监管处置措施与复产条件
通告载明,国家药监局责成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上述4家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并督促企业评估已交付义齿的安全风险,确有隐患的按《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召回,整改情况报告国家药监局。企业须逐单核对已交付产品的检验状态,全部整改到位并经属地省局复查合格方可复产。
五、同类企业可借鉴的自查与整改清单
- 调整组织架构,质量负责人与管理者代表不再兼任生产部门负责人及放行批准人。
- 逐条比对出厂检验规程与注册技术要求,统一检验项目、方法与限值。
- 建立独立的《产品放行程序》,写明放行条件、标准与人员职责并签批。
- 对A1000102等缺失检验报告的批次复查,必要时通知医疗机构暂停使用。
- 按国内法规与标准修订管理评审输入清单,ISO13485仅作参考。
- 建立订单、制作、检验、交付一一对应的追溯台账。
- 每半年对检验报告与注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开展专项自查。
定制式义齿的合规重点在于每一单可追溯、每一件经独立放行。青海登士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把生产、质量与放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风险自然不断累积。飞检只是手段,让质量职能独立、让放行有据可依,才是长期合规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