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飞行检查发现,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两处生产场地分属不同主体,B区文件与设备均属关联公司体系,微生物室净化方式不合规,且未与部分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无法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四川省药监局责令其暂停生产。
2022年7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2年第34号通告,通报对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飞行检查情况。该企业生产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需长期留置人体,对环境与无菌保障要求极高。检查发现其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多个章节存在缺陷,国家药监局认定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责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
一、案例概况:本次飞检查出哪些缺陷
检查组对企业A区与B区两个生产场地同步开展核查。
- 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和设备:B区的生产场地、机构和人员、生产和检验设备均属于另一家关联公司。
- 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和设备:B区生产现场的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由关联公司制定。
- 文件管理:企业在A区、B区的程序文件、制度文件存在两个不同版本。
- 厂房与设施:B区微生物室以普通空调接高效过滤器的方式净化空气,并用小型可移动式臭氧发生器进行室内消毒。
- 采购管理:未与B类、C类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采购控制程序亦未明确该要求。
- 生产管理:企业未能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二、缺陷对应的规范条款解读
规范对人员、检验场所、生产设备三条线分别提出适配性要求:需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与操作人员、相应的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需有与规模品种检验要求匹配的检验场所设施,也需有与产品和规模匹配且有效运行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对洁净环境控制更严,微生物实验室的净化与消毒必须稳定达到规定级别。采购章节强调应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厘清质量责任;生产章节则要求灭菌在初次实施前完成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留记录。
三、这些缺陷带来的质量与合规风险
植入性生物活性材料若灭菌不彻底或过程未经确认,后果是直接的:污染可致植入部位感染、化脓乃至败血症。场地、人员、设备分属关联公司且文件存在双版本,企业便无法证明实际生产条件与注册资料一致。以普通空调加高效过滤器替代净化系统、靠可移动臭氧机消毒,洁净度与臭氧残留都难以稳定受控。未与部分供应商签质量协议,原材料质量的责任边界随之模糊。
四、监管处置措施与复产条件
通告载明,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企业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涉及违法情形依法处理;同时督促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确有隐患的按《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企业须完成全部缺陷整改,经省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产。复产还须证明B区资源已纳入本企业体系、文件版本唯一、灭菌确认数据完整。
五、同类企业可借鉴的自查与整改清单
- 梳理全部生产场地,凡使用非本企业场地、设备或人员的,一律纳入体系并签委托或授权文件。
- 核查程序与制度文件的版本号与发放记录,确保同一体系只有唯一有效版本。
- 复核微生物实验室与洁净区净化方式,按规定级别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与初中效过滤器。
- 环境监测须留存仪器原始数据,禁止仅以手抄数值充当记录。
- 按物料类别修订采购控制程序,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一律签质量协议。
- 开展灭菌初次确认并形成报告,明确再确认周期与触发条件。
- 建立灭菌批次与产品批次的对应台账,实现正逆向追溯。
植入类产品的安全建立在环境、工艺与记录三重可验证之上。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两处场地、两套文件的做法,暴露的是把合规责任外置的心态。飞检只是手段,把每个生产现场都真正纳入自己的质量体系,才是对患者负责的长期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