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原则与路径综述(依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3号通告)

内容源自

简介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原则与路径综述梳理临床评价核心概念与三大注册路径。本文依据2021年第73号通告解读免于评价、同品种比对及临床试验的适用情形与路径衔接要点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以确认器械在其使用范围内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活动,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2021年国家药监局以第73号通告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指导原则,系统构建了临床评价通用原则与路径体系。

一、临床评价的核心概念

指导原则厘清了临床数据、临床评价与临床证据的关系,明确临床评价旨在回答:器械按预期使用时能否达到预期性能;已知可预见风险是否已降至最低且可接受。评价应基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先识别与控制风险,再确定临床评价范围。

二、路径一:免于临床评价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第71号,约1010项)的产品可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但须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与已获准境内注册同品种器械的等同性论证。新型机理、药械组合等排除情形不享受豁免。

三、路径二:同品种医疗器械比对

通过同品种(等同或可比)器械的临床文献与经验数据开展分析评价,是临床评价最常用路径。注册申请人须按等同性论证技术要求,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与生物学特性比对,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并以自身数据验证差异不产生不利影响。

四、路径三:临床试验

当非临床与现有临床数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安全有效基本原则时,需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导原则明确《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用于判断必要性,强调伦理合规、科学设计与高质量实施,并细化临床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

五、总结

临床评价并非上市前一次性动作,而是全生命周期持续活动。企业应结合产品风险与数据基础,在免于评价、同品种比对与临床试验三条路径中作出理性选择,并建立周期性再评价机制,保障产品持续合规与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