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汇总(原国家药监局2018年第94号、2019年汇总)

内容源自

简介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由原国家药监局2018年第94号通告全面修订,2019年形成汇总。本文梳理其构成、适用边界及与2021年免于临床评价目录的衔接关系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制度改革过程中,原国家药监局先后发布多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18年9月以第94号通告对前期三批目录进行全面修订和汇总,印发修订后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19年12月又以第91号通告新增和修订部分项目,并最终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汇总》《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汇总》便于查询。

一、目录的演进

早期目录包括2014年第12号、第13号,以及2016年第133号、2017年第170号等批次。2018年第94号通告将前述目录整合修订,涵盖855项医疗器械产品和393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2019年第91号通告新增148项医疗器械和23项试剂,并对48项器械、4项试剂的名称和描述进行了修订。

二、适用条件与边界

列入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目录内产品的对比说明,论证二者具有等同性,从而免于开展临床试验。若无法证明等同性,则应按常规路径开展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

三、与2021年免于临床评价目录的关系

随着2021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临床评价制度由“免于临床试验”升级为“免于临床评价”。国家药监局在2019年汇总基础上整合形成《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2021年第71号通告),原“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系列目录相应被替代。企业在申报时应以最新版目录为准。

四、企业实务建议

  • 查询产品是否落入最新《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避免沿用已废止的旧版目录。
  • 即便列入目录,仍须完成等同性论证与对比说明,不能简单豁免全部资料。
  • 关注药械组合、新型作用机理等排除情形,必要时准备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方案。

五、总结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是临床评价制度现代化的重要过渡成果。理解其历史脉络与现行目录的衔接,有助于企业选择最优注册路径,提升申报效率与合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