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由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1号通告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本文梳理目录构成、适用条件与列入目录产品的等同性论证申报路径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于2021年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第71号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目录在2019年《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汇总》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
一、目录规模与结构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1年)》共包含约1010个项目,其中Ⅱ类产品809项、Ⅲ类产品199项、Ⅱ/Ⅲ类2项。目录按分类编码列明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管理类别及备注,覆盖无源手术器械、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消毒灭菌器械、眼科器械、妇产科器械等大类下的成熟Ⅱ类无源产品。
二、豁免的核心逻辑
根据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于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内产品通常具备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同品种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等特征。
三、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但需提交申报产品信息与目录内容的对比资料。
- 需论证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具有等同性,提交等同性论证资料。
- 新型作用机理、药械组合产品及新型结构设计产生新风险者,原则上不享受豁免。
四、与免于临床试验目录的关系
2021年第71号目录整合替代了此前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名称由“临床试验”调整为“临床评价”,体现了临床评价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化。体外诊断试剂对应《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1年)》,共423项。
五、总结
免于临床评价目录是医疗器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抓手。企业应准确判断产品是否落入目录,规范开展等同性论证,在节约资源的同时确保证据充分、合规可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