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体外诊断试剂》由总局2015年第103号公告发布,是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规定洁净生产环境、防交叉污染与物料控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企业须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并执行。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7月10日以第103号公告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体外诊断试剂(IVD)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一并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原2007年《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企业建立IVD质量管理体系时,须同时满足通用规范与本章特殊要求。
二、核心特殊要求
附录针对试剂特点提出严于一般器械的要求:
- 洁净生产环境:对配制、分装等工序明确洁净度级别与微生物监控;
- 防交叉污染:物料、工序、人物流分开,防止混淆与污染;
- 物料与半成品控制:建立批生产记录与稳定性考察;
- 工艺用水、设备及检验仪器管理符合试剂生产特性。
三、企业实施建议
IVD企业应将附录要求融入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重点建设洁净厂房验证、环境监测、物料追溯与批放行体系;对酶、抗原抗体等生物活性物料加强供应商管理与储存条件控制。注册核查与飞行检查中,洁净生产与交叉污染防控是高频缺陷项。
综上,该附录是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建立合规生产体系的直接依据,决定了产品的安全性与批间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