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自2016年4月1日施行,规定通用名称由核心词与特征词组成,统一全国医疗器械命名,并配套命名术语指南与通用名称数据库落地实施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于2015年12月21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医疗器械命名、保障准确识别与正确使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也是注册和监管工作的关键支撑。
一、命名原则与组成结构
通用名称应合法、科学、明确、真实,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具有相同或者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使用相同通用名称。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三个特征词组成:核心词概括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预期目的;特征词描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材料组成。
二、禁止性内容
- 不得含型号、规格及图形符号等标志;
- 不得含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等类似名称;
- 不得使用最佳、唯一、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词语;
- 不得含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等误导性内容;
- 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三、术语指南与数据库落地
医疗器械命名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规则统领、术语支持、数据库落地。在命名规则基础上,国家药监局分领域制定医用成像器械、有源植入器械、口腔科器械等《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术语指南),并建立通用名称数据库,系统规范层次、顺序与术语,逐步解决因命名不准确导致的名称混乱与误导识别问题。企业在产品命名时应严格对照规则与对应领域术语指南,避免违规宣传用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