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总局令第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确立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报不良事件的主体责任,规范个例与群体事件报告及再评价要求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2018年第1号联合令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的重要制度,它确立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备案人)直接报告不良事件的主体责任,构建了上市后风险监测与控制的完整框架。
一、核心制度与主体责任
办法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明确持有人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监测技术机构直接报告不良事件,并与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收集反馈机制。持有人须对上市产品安全性持续研究,撰写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发现不合理风险时采取停止生产、召回、修改说明书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
二、报告时限与流程
报告遵循“可疑即报”原则。导致死亡的个例事件应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或可能致害的在20日内报告;创新医疗器械首个注册周期内须报告所有不良事件。群体事件须在12小时内报告监管部门与卫生部门,持有人应7日内报告调查与自查情况。
- 境外持有人: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境外事件,代理人及国产持有人30日内报告;
- 监测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不少于5年,植入类永久保存;
- 重点监测: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可指定哨点主动收集重点品种数据。
三、再评价与监管要求
持有人应主动开展再评价;再评价表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或风险获益比不可接受的,应主动申请注销上市许可并公布。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将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等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省级药监部门须将持有人监测制度纳入体系检查重点。
不良事件监测是把住上市后安全的关键闸门。持有人应以直报制度和定期风险评价为抓手,实现全生命周期风险闭环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