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

内容源自

简介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2015年第102号)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针对植入性器械特别是动物源、同种异体产品的人员资质、污染控制与可追溯性提出特殊要求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7月10日发布(2015年第102号),与无菌、体外诊断试剂附录同批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附录是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规范》及本附录。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附录适用于植入性的有源和无源医疗器械,但不适用于组织工程植入物中生物技术组成部分,以及除齿科种植体外的其他齿科植入物。植入性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中应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植入性的非无菌医疗器械,其生产环境设置应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对于动物源、同种异体医疗器械,还须额外关注病毒安全性与生物风险控制。

二、人员与特殊管控

植入性的动物源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全体人员(含清洁、维修)均须根据产品与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洁净室人员管理、健康档案与无菌工作服要求与无菌附录一致,且裸手接触产品操作人员须定时手消毒。

三、可追溯性与体系核查重点

植入性器械直接关系到患者长期安全,附录强调可追溯性:对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脑脊髓液或药液的零配件,应至少追溯到原材料、灭菌设备和生产环境。动物源、同种异体材料须满足质量控制与病毒灭活验证要求,采购与生产过程须严格防交叉污染。

植入性医疗器械附录将人员资质、污染控制与全链条可追溯作为监管核心,是植入物企业体系核查、注册体系核查及飞行检查的关键依据,企业须建立高于一般器械的过程控制与留样追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