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

内容源自

简介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2022年第50号通告)自2022年9月29日起实施,适用于二类、三类器械注册体系核查。明确机构人员、设计开发、生产、质控及产品真实性等十方面重点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由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50号通告修订发布,自2022年9月29日起实施,同时废止2020年第19号通告,适用于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是注册人制度下核查工作的重要遵循,也是衔接注册审评与生产监管的关键环节,对申报企业的体系真实能力提出硬约束。

一、目的与依据

指南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等制定,旨在做好注册人制度下核查工作,提高核查质量,确保注册申报资料与体系实际运行一致。指南突出产品真实性核查,强调注册检验与临床试验产品须真实研制生产,杜绝样品外包而体系空转。

二、基本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委托生产与临床评价等环节,确保设计开发、生产等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并与申报资料一致。核查须结合申报资料,重点关注研制与生产相关内容,产品真实性核查应全面客观。自检产品还须将自检纳入体系并接受能力核实,防止检验环节失控。

三、重点核查内容

指南明确十方面重点:质量管理体系原则、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质量控制、委托生产、产品真实性。对委托研发或生产的,核查范围应涵盖受托活动,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防范体系外包风险。设计开发环节关注输入、输出、验证、确认与转换的闭环证据,确保从设计到量产稳妥过渡。

四、自检与真实性核查

提交自检报告的,应按《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结合产品技术要求逐项核实质量管理体系和能力。对注册检验与临床试验产品,须保留厂房设施、设备及使用记录以证明过程真实,无法保留的应留存可追溯证据。采购环节须核验原材料合法来源,留样产品去向应可追溯,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核查经得起延伸追问。

企业应把核查指南作为体系建设的对照标尺,将注册与制造体系深度融合,保障核查顺利通过并支撑产品持续合规,让注册申报经得起现场验证,为上市后监管奠定可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