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第145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将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二级甲等以上机构资质、备案条件与程序及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由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以2017年第145号公告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二十条,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是释放临床资源、鼓励器械创新的重要举措。备案制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有效缓解了临床试验机构不足的矛盾,也为创新器械提供了更充裕的试验承接能力。
一、改革背景
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及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取消,改为备案管理,旨在释放临床资源、扩大机构数量,满足医疗器械创新对临床试验能力的迫切需求。这一改革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同步推进,推动医械试验向更专业的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研发活力释放。
二、备案条件
机构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设置专门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管理体系。血液中心、疾控中心、戒毒中心等非医疗机构开展体外诊断试剂试验的,也须按规定备案,并满足相应专业与质量管理要求。机构还应具备与拟承接试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伦理审查能力与受试者保护机制,确保试验在受控环境下开展。
三、备案程序与系统
国家药监局组织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登录系统登记备案,社会各界可公开查询备案信息。备案不搞事前审批,但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与信息沟通,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是机构持续合规的基础。备案完成后机构方可接受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并在系统中维护专业与资质信息。
四、监管职责
省级以上药监与卫生健康部门按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对备案信息不实或不再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处理。机构应持续符合备案条件,配合申办者并保证试验质量,承担受试者保护主体责任。监管重点包括体系运行、人员资质与试验数据真实性,违规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备案制降低了机构准入门槛,但强化了持续合规要求,医疗机构应完善GCP能力与质量体系,提升临床试验承接水平,在创新器械发展中发挥更积极作用,实现临床资源与产业创新的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