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9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七条。办法确立一级、二级、三级召回分级与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制度,明确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及缺陷产品风险控制要求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七条,是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控制缺陷产品风险的重要规章,也是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关键抓手。该办法在2014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基础上,对召回的定义、分级、程序与信息公开作出系统规定,使召回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一、召回的定义与分级
召回是指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对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批次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按缺陷严重程度分为三级:一级召回为可能或已引起严重健康危害;二级召回为可能引起暂时或可逆健康危害;三级召回为危害可能性较小但仍需召回。按启动方式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企业是召回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而非被动开展缺陷处置。
二、责任主体与义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及进口产品境内代理人)是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召回管理制度,主动开展调查评估。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3日内、三级7日内通知相关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境外企业在境内实施召回的,由境内代理人组织实施,仅境外实施的召回信息也须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企业应对召回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召回计划并保存完整记录。
三、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配合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应立即暂停销售或使用,通知生产企业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医疗机构还须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召回、控制和收回缺陷产品,形成召回闭环。使用单位不得隐匿、销毁或擅自处理缺陷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配合召回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
四、监管与信息公开
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缺陷产品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并公布信息。一级召回公告在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发布,二级、三级在省级药监部门网站发布,强化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提升召回处置透明度。监管部门还可对未依法召回的企业采取约谈、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企业应健全不良事件监测与追溯体系,将召回管理纳入质量体系,最大程度降低上市后安全隐患,保护公众用械安全,同时维护自身品牌信誉与合规形象。召回不是羞耻,而是负责任企业的标准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