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3号)

内容源自

简介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3号)是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核心规章,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强制性、推荐性标准分类,规定标准制修订程序、职责分工与实施监督,是企业产品标准合规的重要依据。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核心部门规章,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2014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产品技术要求制度之后出台,将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三级体系,调整为以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为主干的新体系,对构建统一、科学、权威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也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注册与生产的底层规则。

一、《办法》的定位与适用范围

《办法》于2017年4月17日公布,共五章,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活动。其立法依据为《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明确了医疗器械标准作为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管全链条统一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无论是境内注册人、备案人,还是进口产品的境内代理人,都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遵循相关标准要求,标准合规是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基础。

二、标准的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标准按照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标准配套、对产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为推荐性标准。按规范对象,标准又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企业也可依法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与企业标准,以引领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三、职责分工与制修订程序

《办法》确立由国家药监局编制标准规划、组织标准制修订并发布行业标准的职责,明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与标准宣贯培训,并鼓励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参与。标准制修订遵循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法定程序,团体标准亦依法受到规范。标准样品作为检验检测的实物标准,其管理同样纳入办法调整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治理闭环,有助于提升标准的可操作性与国际接轨程度。

四、实施监督与对企业的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企业应将标准要求融入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关注标准更新动态,及时开展符合性自查,避免因标准不符导致注册受阻或上市后风险。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保障标准落地,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医疗器械标准也是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与产品技术要求的技术基础,直接关系注册申报结论与抽检合格判定。

综上,《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为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石,企业须将标准合规作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础环节,持续跟踪标准制修订进展,并积极参与标准征求意见,提升自身技术话语权与合规能力,让标准真正成为质量竞争的护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