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总局令第19号自2016年4月1日施行,规定通用名称由核心词与特征词组成并明确禁止用语,是产品规范命名与注册申报重要依据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要求的具体落实。规则于2015年12月8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2月21日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共10条。
一、命名基本原则
通用名称应合法、科学、明确,与产品真实属性相一致,并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具有相同或者相似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以实现产品的准确识别与监管统一。
二、组成结构
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3个特征词组成。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预期目的器械的概括表述;特征词描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例如药物洗脱冠状动脉支架、一次性使用光学喉内窥镜。
三、禁止性内容
通用名称不得含有型号、规格、图形符号,不得含有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禁止使用最佳、唯一、速效等绝对化或排他性词语,不得说明有效率、治愈率,不得含有夸大适用范围、明示包治百病等误导欺骗性内容,也不得含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四、企业实务要点
- 注册申报时依规则拟定产品名称,接受审评规范;
- 已注册产品在延续或变更时逐步规范名称;
- 避免使用商标化、夸张化用语,防范不予注册风险;
- 配合命名术语指南与数据库建设,统一名称。
命名规则与分类、标识编码共同构成医疗器械监管的基础,企业应在产品命名环节即树立合规意识,使用规范、科学、统一的通用名称,助力产品顺利注册与市场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