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自2016年1月1日施行,确立按风险程度分类原则与分类判定表,指导分类目录制定与新产品类别判定,是分类管理基础规章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是指导制定分类目录、确定新产品管理类别的基础规章。规则于2015年6月3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4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条并附分类判定表。
一、分类的基本逻辑
我国医疗器械分类实行分类规则指导下、分类目录优先的制度。规则明确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风险程度依据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及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关键术语定义
规则界定了无源与有源医疗器械、侵入器械、重复使用手术器械、植入器械、接触人体器械、使用时限(暂时、短期、长期)、独立软件、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器械、慢性创面等核心术语,为分类判定提供了统一的语义基础。
三、分类判定表与特别原则
规则以附表形式制定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并明确12种特殊情形的特别分类原则,如器械包类产品、药械组合产品、无菌形式提供的器械、用于某种疾病治疗的器械等,确保分类结论科学、一致。
四、动态调整机制
- 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
- 新产品可依据本规则直接判定管理类别;
- 体外诊断试剂按专门规定分类;
- 企业应关注分类界定文件,及时确认产品类别。
分类规则是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度量衡,企业研发立项与注册申报前应准确把握产品分类,必要时申请分类界定,为后续注册路径选择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