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

内容源自

简介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号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明确说明书标签必备内容与禁止性用语,要求与注册备案一致,是产品合规上市关键环节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与形式。规定于2014年6月27日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30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4年原局令第10号。

一、基本要求

凡在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附有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及经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说明书和标签应使用中文,最小销售单元应附有说明书,产品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并置于显著位置。

二、说明书必备内容

说明书一般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人或备案人及生产企业信息、注册证或备案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性能与结构组成、适用范围、禁忌症与警示、安装使用说明、维护保养、生产日期与有效期、配件清单等。重复使用器械须明确清洁、消毒、灭菌及重复使用限制。

三、标签与禁止性内容

标签一般应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注册证编号、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等识别信息。说明书和标签不得含有型号规格以外误导内容,禁止出现最佳、唯一、速效等绝对化用语,以及夸大适用范围、明示包治百病等欺骗性内容。

四、企业注意事项

  • 说明书标签内容须与注册备案文件严格一致;
  • 注册变更后依变更文件及时修改说明书标签;
  • 避免夸大宣传与绝对化用语,防范合规风险;
  • 进口产品须规范标注代理人信息。

说明书和标签是医疗器械安全使用的重要载体,企业应当将其作为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确保信息准确、规范,切实指导使用者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