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

内容源自

简介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自2016年2月1日施行,规范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的采购验收贮存维护与转让,填补使用环节监管短板保障用械安全本文系统梳理其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供企业合规实务参考。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聚焦医疗器械使用环节,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办法于2015年10月21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共6章35条,主要规范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

一、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配备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质量管理,并按规定报告不良事件。

二、采购、验收与贮存

使用单位应对采购实行统一管理,从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与注册证或备案凭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至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大型器械保存5年,植入性器械永久保存。贮存应符合温湿度等环境条件要求并定期监测。

三、使用、维护与转让

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前质量检查、植入和介入类使用记录及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可自行维护、委托维修机构或约定生产经营企业维护,后者须按合同提供维护手册、维修密码等必需材料。转让在用器械应确保安全和有效,并移交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资料。

四、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 严把采购关,统一采购并查验供货资质与合格证明;
  • 完善验收、贮存、维护记录,确保可追溯;
  • 加强植入介入类器械使用记录与不良事件监测;
  • 每年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该办法填补了使用环节监管短板,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纳入医疗安全管理体系,保障临床用械安全有效。